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诸民初字2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蒋某甲与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2487号原告蒋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子文。被告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甲与被告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甲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元,依法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蒋某甲负担。审判员  魏岩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方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