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终字第0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华漫兄弟(天津)互动娱乐有限公司诉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建筑设计分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漫兄弟(天津)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建筑设计分院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0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漫兄弟(天津)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新天津生态城。法定代表人李儒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丽杰,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建筑设计分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代表人田培瑾,院长。委托代理人黄爱国,天津瑞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华漫兄弟(天津)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46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8.6条款分析,双方争议的解决地点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且被上诉人的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也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建筑设计分院同意原审法院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且该合同在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履行,被上诉人的实际住所地为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240号,该住所地在双方的合同中也明确写明,故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明审 判 员 齐万久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