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民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牛 某 某 与 王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固民初字第1590号原告:牛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谷贺东,固安县固安贺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女,系被告的姨姐。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军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某诉称,我和被告是自由恋爱,于2001年12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2年10月2日育有长子,取名牛甲,现年11周岁,于2011年8月18日育有次子,取名牛乙,现年2周岁。自与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我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很多事情不能沟通,双方矛盾越来越大。后为避免矛盾升级,我外出打工,很少回家,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今年7月被告回娘家,因为我丈母娘总是追着我要钱,钱是我们结婚后在她那拿的,年初时我跟我丈母娘说好年底还的,而且我父亲还给她了10000元。但是到6月份,她就跟我要,逼着我签字,我只能签了。上午签了字下午就跟我要钱,还说今天不给她就死我这,最后还报了警。我丈母娘跟我闹,被告一句话都不说,她说她管不了她妈,我说咱俩能过就过,过不了就散。被告就回娘家了。我和被告沟通少,夫妻感情一般,没法交流,我认为不可能和好了。我要求抚养两个孩子,因为两个孩子都是男孩,我以后能更好的和他们交流,以后我给他们找更好的学校,创造更好地环境。我要求与被告离婚,我要求抚养两个孩子,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是自由恋爱,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从我们相恋到现在已经快20年了,如果感情不好,我们也不会结婚。我们现在有两个孩子,我们是有过争吵,两口子生活肯定会有摩擦,我们生活这么多年,没有打过架。我是今年7月1日回家娘家,因为原告和我提出离婚,我现在在外边打工,经常回家看望孩子,我舍不得两个孩子。我妈妈跟原告要钱也是因为原告和我提出离婚才要的,本来是不想要的,我和原告沟通少,是因为原告在外地打工,不给我打电话,我主动给他打电话,他说不了两句就挂了。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假如离婚我要求抚养两个孩子,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两个孩子这些年都是我带大的,他们离不开我,我也离不开他们,孩子现在在原告那。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自由恋爱于2001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10月2日育有长子,取名牛甲,于2011年8月18日育有次子,取名牛乙,现两个孩子都随原告生活。被告于2013年7月1日回娘家,现在外打工。原告于2013年9月6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及牛甲、牛乙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12年,又育有两个儿子,夫妻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是难免的,双方应本着互敬互谅的原则去处理。原告所述双方沟通少和被告母亲要钱,并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实,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够充足,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岳军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国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