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士文与杨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王士文。被告杨根,成年。原告王士文与被告杨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复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培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