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徐秀英与固安县公主府乡金铺喇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英,固安县公主府乡金铺喇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全文
徐 秀 英 与 固 安 县 公 主 府 乡 金 铺 喇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确 认 合 同 有 效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固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徐秀英,女,193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固安县。委托代理人朱文强,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固安县,系原告之子。被告固安县公主府乡金铺喇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景全,该村村主任。原告徐秀英诉被告固安县公主府乡金铺喇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柳章学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文强、被告法定代表人孙景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1996年3月1日就位于固安县公主府乡金铺喇村村东原第三生产队,四邻分别为东至道,南至宁志合、赵书田,西至道,北至道的空闲废弃闲散地签订准许使用协议,约定该空闲废弃闲散地于2013年8月6日后由我使用,据此,特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我和被告签订的空闲废弃闲散地准许使用合同有效。被告辩称:我村是和原告徐秀英于1996年3月1日签订过一份空闲废弃闲散地使用协议,但该协议是否有效,我不清楚。经审理查明:经被告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将本村位于村东原第三生产队空闲废弃闲散地(大场,四邻分别为东邻道,南邻宁志合、赵书田,西邻道,北邻道,东西长48米,南北长29米)同意给原告作为宅基地使用,并于1996年3月1日与原告签定了书面合同,原告在该合同上签了字,被告在该合同上盖了章。由于双方在签定合同时该地已由被告承包给了本村村民李亮、XX书、朱文书、宁志良四户经营,且承包经营期限尚未到期,待到期(2013年8月6日到期)后由被告收回,再交由原告申请建房。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确认该合同有效。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协议书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在案综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6年3月1日签定的书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徐秀英与被告固安县公主府乡金铺喇村村民委员会于1996年3月1日签定的合同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章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倩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