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韦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韦某,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李某甲,女,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某丙,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韦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6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某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168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返还申请执行人韦某人民币35000元,已付12050元,余款至今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16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