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商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徐冰焰与石国华、胡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冰焰,石国华,胡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商初字第626号原告:徐冰焰。被告:石国华。被告:胡晶晶。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冰焰与被告石国华、胡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冰焰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冰焰撤回对被告石国华、胡晶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920元,减半收取4460元,由原告徐冰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沈福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高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