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吴静静与陈豹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静静,陈豹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静静,女,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豹,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上诉人吴静静因与被上诉人陈豹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民一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收到上诉人上诉状,并于2013年5月30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