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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中民二终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毛华莲与周孝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中民二终字第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华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孝华。委托代理人杨阳(特别授权),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永洪,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毛华莲与被上诉人周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毛华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毛华莲,被上诉人周孝华委托代理人杨阳、唐永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刘会淼(生前系毛华莲丈夫)向周孝华出具的借条上注明“以项目收入及工资作保证”,并且周孝华向刘会淼提供的借款在存入刘会淼指定的账户后,当天又转出至他人账户,原审判决对刘会淼投资了哪些项目及投入资金的情况,以及刘会淼向周孝华所借款项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事实,均没有审查清楚,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向 武审 判 员  胡海雄代理审判员  杨立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云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