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茶法民二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周俄仔、周良与茶陵县虎踞镇湖溪村湖家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俄仔,周良,茶陵县虎踞镇湖溪村湖家组,陈建康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茶法民二初字第653号原告周俄仔,又名周俄增,男,1941年7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谭晚斋,茶陵县潞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周良,男,1962年9月9日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农民。被告茶陵县��踞镇湖溪村湖家组。法定负责人谭飞,组长。住所地:茶陵县。委托代理人向华,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陈建康,男,1965年2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俄仔、周良与被告茶陵县虎踞镇湖溪村湖家组、第三人陈建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条件未成熟为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俄仔、周良撤回对被告茶陵县虎踞镇湖溪村湖家组、第三人陈建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舫人民陪审员 刘普清人民陪审员 陈晚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