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宾民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李佑财与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佑财,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保字第97-1号申请人李佑财。被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在地宜宾县二二四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慈享,董事长。申请人李佑财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3)宜宾民初字第2225号。诉讼中申请人李佑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侧*幢*层面积约***平方米的房屋一间。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佑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侧*幢*层面积约***平方米的房屋一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长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