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睢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李满堂、李新安等与李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满堂;李新安;李孝生;王国河;王国亭;王国苍;李克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李满堂,男,1971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原告李新安,男,1973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原告李孝生,男,1953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原告王国河,男,1960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原告王国亭,男,1949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原告王国苍,男,1957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被告李克军,男,1971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满堂、李新安、李孝生、王国河、王国苍、王国亭诉被告李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满堂、李新安、李孝生、王国河、王国苍、王国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员 李俊永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兴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