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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功执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于洋与天津巴士悦信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洋,天津巴士悦信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滨功执字第1478号申请执行人于洋。被执行人天津巴士悦信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35号亚太大厦1303室。法定代表人刘可飞,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于洋与被执行人天津巴士悦信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的(2013)二中保民终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巴士悦信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生效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74030.7元及相关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01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巴士悦信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040.7元及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