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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1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蒋晋、孙林与黄保护、徐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晋,孙林,黄保护,徐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1130号原告:蒋晋,女,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吴敏,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林,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蚌埠市工商银行烟墩支行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李其凡。系孙林之妻。被告:黄保护,男,195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蚌埠市民政局退休干部,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徐莉,女,194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蚌埠市家具厂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智,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晋、孙林诉被告黄保护、徐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晋、孙林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晋、孙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晋、孙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蒋晋、孙林负担。审 判 员  聂雪梅审 判 员  寇学年人民陪审员  吴国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祝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