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路民初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余某与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路民初字第2023号原告余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包荣辉。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章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3年10月2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50元,依法减半收取2925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 判 员 蒋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金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