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马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海泉与毛洪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泉,毛洪良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976号原告刘海泉。被告毛洪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泉诉被告毛洪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