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静民初字第4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赤峰力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北京秦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力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北京秦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静民初字第4266号原告赤峰力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北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侯飞,经理。委托代理人文志纯,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金源,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外大街****号。被告北京秦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埠石路166号泽洋大厦908室。原告赤峰力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北京秦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承接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马来西亚东钢项目,北京市工业院将马来西亚东钢项目中的炼钢工程发包给被告北京秦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接烧结系统钢结构制作及安装等。同日原告与被告北京秦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炼铁工程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接炼铁系统钢结构制作及安装等。原告按照约定采购材料,在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租赁场地进行制作安装,由于被告变更设计、图纸提供不到位,没有及时按约支付工程款,双方发生争议,2013年5月26日双方达成备忘录,原告依约将钢结构交付被告,并按约定将工程量结算报告报送给被告,被告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故此原告成讼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款和利息以及赔偿损失16627440元;判决原告对定作物(钢结构)享有留置权,并就拍卖或变卖款中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二被告的诉讼标的额超出本院受理案件诉讼标的额标准,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赤峰力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23360元,退回原告赤峰力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审判员 纪俊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金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