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通山执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双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郭高潮、周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押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通山执字第00222号申请执行人黄双。被执行人郭高潮。被执行人周叶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山县人民法院(2013)鄂通山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的当即履行(2013)鄂通山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叶强有玲志牌红色(车牌为鄂A8PJ**)小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周叶强所有的玲志牌红色(车牌为鄂A8PJ**)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德智审判员 张国清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卫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