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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曹检清与何昭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检清,何昭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曹检清,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告何昭兵,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检清与被告何昭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检清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检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检清负担。审判员  王光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利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