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靖桥民初字第0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侯真荣与朱灿权、赵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真荣,朱灿权,赵仕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靖桥民初字第0495号原告侯真荣。委托代理人仇为民、刘佳。被告朱灿权。被告赵仕平。原告侯真荣与被告朱灿权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追加赵仕平为本案共同被告,并由审判员展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仇为民、刘佳,被告朱灿权、赵仕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月22日,被告朱灿权因建房需要,向我借款10000元,后经我催要,被告朱灿权未能还款。因两被告系夫妻,此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我上述借款。被告朱灿权辩称,对于原告所述我与赵仕平系夫妻,因建房向其借款10000元等事实无异议,但是事后该款已由赵仕平归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赵仕平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事后我并未归还原告借款。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2日,被告朱灿权因建房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元,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未能还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借款及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等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朱灿权辩称此款已由赵仕平归还,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原告与赵仕平均予以否认,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灿权、赵仕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侯真荣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审判员 展 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盈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