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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民一初字第01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章勇与蔡挥、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勇,蔡挥,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1776号原告:章勇,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陈郁松,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礼新,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挥,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张玲,女,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原告章勇与被告蔡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章勇2013年5月23日提出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张玲为本案共同被告。本案由审判员蒋子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鹏、人民陪审员陆云成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3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章勇的委托代理人陈郁松,张玲到庭参加诉讼。蔡挥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章勇诉称:2010年11月22日,蔡挥向章勇借款16万元,并约定于2011年6月1日前归还。蔡挥收到上述款项后,立借条一份。后经章勇催要,蔡挥拖延支付,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蔡挥偿还借款16万元,给付利息20480元(该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期间自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并判令蔡挥实际支付利息至借款结清之日止;2、蔡挥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章勇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蔡挥、张玲共同偿还借款16万元,给付利息20480元(该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期间自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并判令蔡挥、张玲实际支付利息至借款结清之日止;2、蔡挥、张玲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蔡挥未答辩。张玲在庭审中辩称:1、蔡挥借款时张玲并不知情,借款时张玲与蔡挥已经分居,张玲不清楚该笔借款的时间以及数额,且该笔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2、2013年2月份左右,章勇在QQ上与张玲联系,张玲才知道有这笔借款。3、张玲与蔡挥于2005年9月6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2月14日登记离婚。经审理查明:章勇与蔡挥系朋友关系,蔡挥于2009年5月及6月分别向章勇借款5万元,后又于2010年11月22日向章勇借款6万元,蔡挥于同日出具一张金额为16万元的借条,并承诺于2011年6月1日前归还。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款后,蔡挥未按期还款,章勇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蔡挥、张玲原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9月6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2月14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有章勇提供的借条、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张玲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蔡挥向章勇借款16万元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蔡挥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侵害了章勇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于章勇要求蔡挥偿还借款1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蔡挥欠款不还,还应当支付章勇的利息损失,利息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即2011年6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3年6月1日为20480元(16万元×6.4%×2年),并顺延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章勇主张该笔借款系蔡挥与张玲的夫妻共同债务,虽然该笔债务发生于蔡挥与张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张玲表示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且章勇在庭审时亦陈述借款时系蔡挥个人向其借取。章勇未提供证据证明张玲有与蔡挥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或者借款用于蔡挥与张玲的共同生活,故对于章勇要求张玲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章勇借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480元(此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6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章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0元,公告费800元,由蔡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子钰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