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刑初字第2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赵学忠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忠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朝刑初字第231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学忠,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因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0年3月10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因吸食毒品于2003年9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成瘾于2003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05年12月21日被北��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6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3)20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学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学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学忠于2013年6月11日12时许,在本区崔各庄乡东辛店村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起获白色可疑晶体2袋(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净重48.78克)、红色药片9粒(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净重0.92克),从其所驾驶的银灰色福特轿车内起获白色可疑晶体1袋(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重7.55克),起获毒品共计57.25克。上述毒品已经鉴定收缴。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毒品检验报告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学忠之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赵学忠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赵学忠在本区崔各庄乡东辛店村一出租房内被民警抓获,后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起获白色可疑晶体2袋(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净重48.78克)、红色药片9粒(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净重0.92克),从其所驾驶的银灰色福特轿车内起获白色可疑晶体1袋(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净重7.55克),起获毒品共计57.25克,上述毒品经鉴定已被收缴。现随案移送人民币900元,中国工商银行卡(户名:赵学忠,卡���:×××)、中国农业银行卡(户名:赵学忠,卡号:×××)、中国建设银行卡(户名:赵学忠,卡号:×××)各1张(上述存款均已冻结),移动电话机2部,透明玻璃瓶、黑色皮质挎包、黑色硬纸盒、电子秤各1个。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学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伍×、郭×、杨×的证言,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学忠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学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学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作案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示,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案之款物一并处理。综上,本院对被告人赵学忠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学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二、在案之中国工商银行卡(户名:赵学忠,卡号:×××)一张,卡内人民币一万元用于执行被告人赵学忠的罚金,余款及中国农业银行卡(户名:赵学忠,卡号:×××)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户名:赵学忠,卡号:×××)一张,均发还被告人赵学忠。三、在案之人民币九百元、移动电话机一部(直板键盘)、黑色皮质挎包一个,发还被告人赵学忠;移动电话机一部(触摸屏、双卡),透明玻璃瓶、黑色硬纸盒、电子秤各1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丽萍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人民陪审员 李 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栾 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