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张家财与陈海涛、河南通华源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财,陈海涛,河南通华源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张家财,驾驶员。被告:陈海涛,驾驶员。被告:河南通华源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大庆北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中州路69号。代表人:王向阳。委托代理人:范红,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财与被告陈海涛、河南通华源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张家财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海涛、河南通华源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张家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财撤回对被告陈海涛、河南通华源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