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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高衡与罗松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衡,罗松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170号原告高衡。被告罗松木。本院受理原告高衡与被告罗松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收取,由原告高衡负担。审判员  王忠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