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高衡与罗松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衡,罗松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170号原告高衡。被告罗松木。本院受理原告高衡与被告罗松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收取,由原告高衡负担。审判员 王忠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