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5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与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5209号原告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王彬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贺开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通过庭外调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剑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连博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