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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世怀与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怀,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婺行初字第24号原告王世怀。委托代理人范毅。被告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丁路。委托代理人郑峰。委托代理人运淑琴。第三人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志刚。委托代理人周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怀诉被告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2013010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为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鲍海源人民陪审员  郭金棠人民陪审员  汪奕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