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执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351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女,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农民。本院执行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01157号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贾某某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返还其陪嫁物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案件全部义务,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01157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五堂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师海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