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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执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351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女,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农民。本院执行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01157号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贾某某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返还其陪嫁物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案件全部义务,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01157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五堂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师海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