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一终字第01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向绿霞与中国旅行社总社西北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旅行社总社西北有限公司,向绿霞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1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旅行社总社西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大厦A座19层。委托代理人徐全喜,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绿霞,陕西大圣娱乐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樊关进,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中国旅行社总社西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绿霞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旅行社总社西北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旅行社总社西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旅行社总社西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中国旅行社总社西北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国强审 判 员 姜亦君代理审判员 刘 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