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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山东潍坊顺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洞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161号原告山东潍坊顺通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西安。被告湖南洞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潍坊顺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洞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潍坊顺通医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山东潍坊顺通医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沫审 判 员  贾珍元人民陪审员  徐厚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孟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