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王亮成与黄立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成,黄立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王亮成,男。委托代理人郑晓波,广东鼎方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黄立彬,男。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尤程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诗明,该司员工。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争议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5772.5元(其中医疗费23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3000元、误工费14542.5元、鉴定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电动车损失1880元);2、判令被告二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承担直接赔付责任;3、判令本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一答辩称:我方已向原告支付现金人民币500元。被告二答辩称:1、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我方提交的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文书鉴定等6项行业指引的通知》,牙齿修复费用仅支持到60周岁,原告现已46周岁,合理的牙齿修复次数为3次,对此我方也向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发函确认了更换次数,关于更换费用我方认可6000元/次;2、关于误工费,原告仅进行了11次门诊治疗,且未提交医嘱关于误工期的说明,我方认为应按门诊次数计算误工费,误工费应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3、关于电动车损失,原告仅提交了购买电动车的发票,未提交电动车修理发票或需要修理的证据,不能证明电动车损失的依据;4、原告请求交通费过高。本院查明的事实1、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2011年10月19日,被告一黄立彬驾驶粤B×××××号车辆行驶至观澜福前路悦兴围段,与原告王亮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王亮成及电动车乘客姚元荣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黄立彬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治疗情况:事故发生后,原告前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2012年12月15日,广东龙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原告安装辅助器具义齿所需费用预计人民币8000元/次,每五年更换安装义齿一次。事故发生时原告44周岁,经本院核算,计至60周岁,还需安装4次。3、车辆情况:被告一黄立彬系肇事车辆粤B×××××的车主,在被告二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4、付款情况: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了现金人民币500元。原告自行支付医疗费2350元,鉴定费3000元。5、误工费情况:原告提交了误工证明、工资单,证明事故发生前其月平均工资为4847.5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误工时间,医疗机构虽未建议原告休息时间,但根据实际情况,本院认定原告门诊治疗时间为其误工时间。6、电动车损失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原告的电动车确有损坏,但原告仅提交了电动车的购买发票,无法证实电动车的损坏程度,本院依据实际情况,酌定为1200元。7、交通费情况:交通费为原告就医治疗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根据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本院酌定为500元。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一黄立彬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广东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40827.42元(详见附表),其中医疗费人民币2350元,其他费用人民币38477.42元,上述款项未超出交强险限额,应由被告二直接赔付。被告一已向原告支付现金500元,应在赔偿款中予以抵扣,故原告王亮成因本案交通事故还应得赔偿款为人民币40327.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王亮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40327.42元;二、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40327.42元;三、驳回原告对被告一黄立彬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王亮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2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15元,被告二负担人民币457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退还,被告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随同上述款项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宏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亚彬(兼)书记员 巫 小 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6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