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广民三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燕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三初字第236号原告燕某某。被告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燕某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燕某某自愿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秀堂审 判 员  常兴泉代理审判员  薛园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耕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