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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2027号原告张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原告白小宁50元。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惠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