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2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龙森与被告张存山、被告杨书京、被告朱恩强、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森,张存山,杨书京,朱强恩,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2249号原告王龙森。法定代理人王建国,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银科,河北李海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河北李海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存山。被告杨书京。被告朱强恩,邯郸市鸡泽县鸡泽镇北关村。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李振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天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森与被告张存山、被告杨书京、被告朱恩强、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龙森于201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龙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龙森负担。审 判 长 李继英审 判 员 李玉生人民陪审员 宋学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富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