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5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孟某与施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施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5198号原告孟某。被告施某甲。原告孟某与被告施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孔海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原被告属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施某乙。因婚前了解不够,原告在婚后发现被告经常撒谎,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且在外欠下债务。经原告与家中长辈多次规劝,被告仍不知悔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施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所欠债务由其自行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年××月31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取名施某乙。婚后初期感情一般,后因双方缺乏沟通,造成感情下降。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进行调解。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和庭审中的陈述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及婚后初期感情一般,现虽因双方缺乏沟通造成感情下降,但并无法定离婚情节。只要双方能够多加沟通,相互谅解,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有可能得到改善。原告所主张的被告参与赌博、嫖娼及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等,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