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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刑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李朝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60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朝阳,曾用名李阳,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号院*号楼*单元***室。2013年8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依法取保候审。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朝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原亚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朝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朝阳驾驶陕AU66**号出租车,沿本市西三环主车道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三桥立交桥北侧时,逢刘胡赖(男,83岁)骑人力三轮车至此,被告人因车速过快,避让不及,与三轮车相撞,致刘受伤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未央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朝阳负事故主要责任,刘胡赖负事故次要责任。当日,被告人李朝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事发后,被告人李朝阳和肇事车辆车主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与2013年4月23日一次性赔付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1万元(其中李朝阳赔付1万元),被害人的家属亦出具谅解书,表示对李朝阳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尸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朝阳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夜间行车未减速慢行,与人相撞,酿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朝阳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朝阳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朝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魏 钰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岳明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