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民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南京大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大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民催字第16号申请人南京大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周岗工业园同创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正和,总经理。申请人南京大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25102724、金额为1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18日、出票人为南京南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兴业银行南京城东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大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南京大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冬审 判 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樊月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胡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