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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法民初字第03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重庆天岸马商务有限公司与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岸马商务有限公司,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3701号原告重庆天岸马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南华街701号附5号10-7,组织机构代码73397248-0。法定代表人吴福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豪宇,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道明,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西泉镇工农街54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9163-2。负责人陈祥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孝忠,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良木,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岸马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岸马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天岸马商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岸马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0元,减半交纳3560元,由原告重庆天岸马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