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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王和平与李长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和平,李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267号申请执行人王和平,男,农民。被执行人李长生,男,农民。本院在审理(2013)千民初字第00278号原告李长生诉被告王和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判处被告王和平赔偿原告李长生剩余损失人民币44244元的70%计人民币30970元,已付68790元执行时原告返还给被告王和平人民币3782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李长生于2013年10月22日交来案件款37820元,现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辉审判员  常振杰审判员  杨定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