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3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玉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玉星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300-2号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水根。委托代理人:钱华。被告:上海玉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良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玉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文彤人民陪审员 李明达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