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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鲁商终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韩风与山东旭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盛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风,山东旭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盛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鲁商终字第2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风,女,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委托代理人:王东,北京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磊,北京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旭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九妮,男,195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旭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银河,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盛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传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平,男,194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聊城市东昌府区盛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韩风与被上诉人山东旭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聊城市东昌府盛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左玉勇审 判 员  马 红代理审判员  邝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宝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