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楼行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陈小兵、张敏与楼区计生局计生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陈XX,岳阳市岳阳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岳楼行初字第113号原告张X,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楼办事处。原告陈XX,女,1970年7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张X之妻。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志刚,男,该局局长。原告张X、陈XX诉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计生决定一案,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诉状副本。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陈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X、陈XX承担。审 判 长 陈 昱审 判 员 鲁长斌人民陪审员 张爱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青霞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批表文书名称行政裁定书文书编号(2013)楼行初字第113号文书拟稿人陈昱报批时间2013年10月23日原告张X、陈XX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判决、调解、裁定、决定的主要内容:准许原告张X、陈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X、陈XX承担。承办人意见庭长意见主管院长意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