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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格雷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沈旭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格雷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沈旭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267-1号原告:慈溪市格雷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山。委托代理人:陆建波,被告:沈旭威,委托代理人:陈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格雷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旭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格雷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慈溪市格雷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方明杰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人民陪审员  王张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