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商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房志岗与战京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志岗,战京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平商初字第1797号原告房志岗,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宝民,男。被告战京君,农民。原告房志岗与被告战京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房志岗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7月25日签订了租车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铲车一辆及司机一位,于2010年6月13日结算,被告欠原告租车款7558元和铁板钢筋钩1671元,共计9229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9229元。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所书写的被告住址为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西李村,但经本院多次查找,并没有查到被告战京君,其住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房志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尚凤臻审判员 孙大军审判员 官京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苗振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