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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王微霞与南京霞蔚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杨育民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微霞,南京霞蔚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杨育民,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9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微霞。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荣弟。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霞蔚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微霞。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杨育民。再审申请人王微霞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及二审上诉人南京霞蔚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杨育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金商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微霞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微霞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微霞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侯黎明代理审判员  蒋旭东代理审判员  陆秋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余之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