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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黄商初字第0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昆山联冲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宏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联冲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无锡市宏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黄商初字第0276号原告昆山联冲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玉山镇城北民营科技园都市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符红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芸,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宏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金山北工业园B区1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联冲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宏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昆山联冲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昆山联冲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山联冲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已减半),由昆山联冲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磊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英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