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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民初字第56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厦门依兰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生富科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荣志精密金属线材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依兰电子有限公司,苏州生富科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荣志精密金属线材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民初字第5659号原告厦门依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南十二路艾德航空工业园十号楼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5163161-2。法定代表人LotharR.Wollmann,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海明,公司职员。被告苏州生富科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沙溪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4245196-X。法定代表人简川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红蔚,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荣志精密金属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雅瑶工业大道二环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9935971-8。法定代表人李王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芬纬,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依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生富科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荣志精密金属线材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中,经审查,本案与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受理的(2013)湖民初字第5207号[原告东莞市荣志精密金属线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生富科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厦门依兰电子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的诉讼标的系共同的。为便于审理,本院经征得原、被告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2013)湖民初字第5207号案件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田 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邱武全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