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钟四清与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四清,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77号原告钟四清。被告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城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戴山城,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钟四清诉被告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四清诉称,2013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每3个月支付135000元利息。原告依约支付了1500000元,2013年5月3日支付首笔利息135000元后,被告不履行义务。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被告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500000元;支付2013年5月3日到2013年9月18日的利息207000元及后期利息。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经济犯罪,且被告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汪令波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四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守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龚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