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法民特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特字第138号申请单位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诉刘富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法民特字第138号申请单位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少清,系该机构理事长。被申请人刘富喜,男。申请单位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诉刘富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富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宁远县支行的存款账号:6056************315;6056************330予以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为利于以后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富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宁远县支行的存款账号:6056************315;6056**********330。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建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