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潍城于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何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潍城于民初字第136号原告何某。被告陈某。原告何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4年春天,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6年7月1日生长女陈某甲,现年16岁,已不上学,在外打工。2009年6月21日生次子陈某乙,现年3岁,现在豪德幼儿园上学。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夫妻感情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1994年春天,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6年7月1日生长女陈某甲,现年16岁,已不上学,在外打工。2009年6月21日生次子陈某乙,现年3岁,现在豪德幼儿园上学。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原告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虽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但被告未表示同意离婚,表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不应轻率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鹏飞审 判 员 王桂涛审 判 员 齐为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崔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