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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4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刘毅诉四川辰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毅,四川辰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4903号原告:刘毅,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5日,四川省射洪县人,绵阳市人,大专文化,销售,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代理人:何玉成,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琴,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辰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法定代表人:白武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贾道强,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毅诉被告四川辰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毅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嘉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雯 搜索“”